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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和條件

​住宿協議

第一條(適用範圍)

  1. GLAMP SORA(以下簡稱“住宿設施”)與客戶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統稱為本協議及與本協議相結合的規則(以下簡稱“使用規則”)。符合(簡稱)的規定,本協議及使用規則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客房內提供的《GLAMP SORA 使用指南》為本協議整合的使用規則之一。

  2. 住宿設施與顧客簽訂了與法律法規或上述習慣不同的特別合同,並且該特別合同不違反公共秩序的情況下,無論前項的規定如何,以特別合同為準。

第2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1. 希望在住宿設施申請住宿合同(住宿預訂)的人請告知住宿設施以下事項。

    1. 客戶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3. 您的聯繫方式

    4. 物業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根據前項向住宿設施提出的要求內容髮生變更時,將及時將變更內容通知住宿設施。

  3. 如果客人在逗留期間要求繼續逗留超過第1(2)款規定的逗留日期,住宿設施將被視為在申請時已申請新的住宿合同。我會這樣做。

第3條(住宿合同的簽訂等)

  1. 住宿設施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住宿合同成立。但是,當財產證明它沒有同意時,這並不適用。

  2. 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同時,住宿設施規定的申請費應在住宿開始前或住宿時支付,以住宿期間(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如果超過 3 天)與住宿合同有關。必須在住宿指定的日期之前付款。

  3. 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住宿設施可將客戶的申請視為已提出申請,即使其並無實際住宿的意圖,住宿合同將不再有效。

    1. 前項規定的申請費不能在住宿開始前或住宿設施根據同項規定指定的日期之前繳納時。

    2. 即使您嘗試聯繫根據前條第 1 款要求的聯繫信息,也將在第一次聯繫之日起 10 天內(但是,如果距逗留日的天數少於此,住宿 當我們在活動當天的 15:00 之前無法與您聯繫時。

    3. 當拒絕與住宿聯繫時。

  4.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情況下,收到的申請費應符合第5.2條的情況,並附表2(以下簡稱“附表2”)在末尾註明本住宿協議,我們將按違約金結算。另外,客戶將產品退還給客戶時,將由客戶承擔手續費等。

第四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在以下情況下,住宿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協議時。

    2. 因客滿而無法提供客房時。

    3. 有與前一項類似的原因時,例如由於發生災難或其他緊急情況,實際上計劃為受災者和災難恢復人員提供優先客房時。

    4. 打算逗留的人是黑幫成員、黑幫相關組織或《黑幫不正當行為防止法》和關於黑幫排除的縣令中規定的任何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5. 當確認擬住宿者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有關住宿的良好禮儀和習俗的規定時。

    6. 當明確確認打算留下的人患有傳染病時。

    7. 根據有關住宿的社會慣例,要求您支付超出相當範圍的服務或其他負擔時。

    8.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過夜時。

    9. 當打算住宿的人是醉酒的人等時.

    10. 當要留下的人處於可以清楚地識別出身心障礙的狀態時。

    11. 當只有未經父母許可的未成年人入住時。

    12. 當您申請住宿以將居留權轉讓給他人時。

    13. 當您申請住宿時,即使您實際上並不打算留下。

    14. 此外,根據各種法律法規或縣令規定可以拒絕住宿時。

第五條(客戶解除合同的權利)

  1. 您可以通知住宿方取消住宿合同。

  2. 客戶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按附表2規定支付違約金。

  3. 如果您在入住當天未在預計抵達時間到達而未與我們聯繫,酒店可能會將住宿合同視為您取消。

第6條(解除本住宿設施合同的權利)

  1. 住宿設施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當客戶是黑幫成員、黑幫相關組織或黑幫不正當行為防止法和關於黑幫排除的縣令中規定的任何其他反社會勢力或其相關人員時。

    2. 您可能持有或使用毆打、恐嚇、勒索、無理要求、賭博、毒品、槍支、刀劍等法律不允許的物品,或擾亂酒店內的其他客人,或任何其他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或當有進行這些行為的風險時。

    3. 當客戶被明確識別為患有傳染病時。

    4. 當您被要求提供超出住宿合理範圍的服務或其他負擔時。

    5.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過夜時。

    6. 當您採取乾擾防火/預防的行為時,例如在客房內吸煙或對消防設備進行惡作劇。

    7. 逗留權轉讓或即將轉讓時。

    8. 通過旅行社簽訂住宿合同,未確認旅行社支付住宿費時。
      如果住宿費的支付未得到確認,將在金融機構的窗口營業時間結束前通過轉賬方式支付,或者無論金融機構的營業時間如何,通過互聯網通過銀行交易進行支付。這包括因次日為金融機構的節假日而當天未確認轉帳事實的情況,儘管是通過該方法完成的。

    9. 當您違反本協議或本住宿設施的使用規則時。

    10. 此外,根據第 4 條、各種法律法規或縣令的各項規定可以拒絕住宿時。

  2. 前款規定的取消通知應以口頭或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發送至根據第 2 條提出請求的客戶的聯繫方式,該通知應為根據第 2 條提出的聯繫方式2. 提前通知仍未到達的,適用第 3.3 條的規定,視為在正常應到達的期限過去時到達。

  3. 住宿設施根據前2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除第1項第3款和第5款的情況外,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住宿登記)

  1. 根據旅館業法第 6 條、本法施行規則第 4-2 條以及住宿設施所在都道府縣的規定,客戶在住宿設施的前台登記以下項目住宿當天,我會的。

    1. 所有客人和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2. 對於在日本沒有地址、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的外國人

    3.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4. 物業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房間使用時間)

  1. 客人可以在入住時間至住宿設定的退房時間使用住宿的客房。
    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您可以使用除到達日期和離開日期之外的全天。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住宿設施可以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超出預定出發日期的入住時間,將收取相當於一晚房費的額外費用,並在抵達日期的退房時間之前申請使用.

  3. 即使客人可以根據前兩款使用客房,住宿設施在需要對住宿設施進行安全衛生管理或其他運營管理時,也會進入客房並採取必要措施。可以採取。

第九條(遵守使用規則)

  1. 客戶必須遵守物業在物業內製定的使用條款。

第十條(營業時間)

  1. 住宿設施內各設施的營業時間將在旅館內提供的小冊子、各地的告示、客房內的信息簿等中公佈。

  2. 前項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可根據需要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酌情通知您。

第十一條(費用的繳納)

  1. 客戶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請參閱本住宿協議末尾的附件一(以下簡稱“附件一”)。

  2.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應在客人抵達時或根據住宿要求時,使用日元、住宿認可的信用卡或住宿認可的付款方式在前台支付。住宿. 或者,請前往住宿設施指定的地點。

第十二條(本住宿設施的責任)

  1. 住宿設施不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時,或因違法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害時,除非住宿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損害賠償將限制在 100,000 日元以內。我將賠償您。但是,除非是由於歸屬於該物業的原因,否則該物業將不對客戶承擔責任。

  2. 住宿設施已投保客棧責任保險,以應對顧客前款的損失,但如適用保險合同項下的免責事由,則顧客所遭受的損失可能不予賠償。..

第十三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1. 如果住宿無法向客戶提供合同房間,住宿將在同等條件下盡可能安排其他住宿。

  2. 本住宿設施依前項規定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可解除住宿合約。本案撤銷通知比照適用第6.2條的規定。

  3. 依前款規定,住宿設施無法調解時,住宿設施將向顧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適用於損害賠償金額。但是,如果沒有理由責怪酒店無法提供房間,則不會支付任何補償。

第十四條(客戶行李或隨身物品的存放)

  1. 如果您的行李在您入住之前到達酒店,我們只會在您在抵達前聯繫酒店並接受的情況下將其存放。

  2. 如果您退房後將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住宿,住宿原則上將保留7天,包括發現之日,在此期間您要求退貨。否則,將送到最近的派出所。
    但貴重物品應立即送到最近的派出所。
    此外,如果您在退房後的第二天沒有聯繫我們,我們將在我們的酒店處理食物、雜誌和其他垃圾。

  3. 為了根據物品的性質妥善處理錯放的行李或隨身物品,住宿設施將自行檢查物品,必要時將其歸還給失落者或按照前款規定處理。應是可能的,客人不得反對。

第十五條(停車責任)

  1. 當客戶使用住宿設施的停車場時,住宿設施租用停車場,不負責車輛的存放。
    但是,如果在住宿設施的停車場內對顧客造成的車輛遺失或損壞等損失歸於住宿設施的原因,除非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為100,000。我們將賠償損失到日元。

第十六條(客戶責任)

  1. 如因客戶違反本條款或條件或任何其他可歸咎於客戶的原因造成物業遭受客房清潔/維修費用、失去銷售機會或其他損害,應通知客戶,您將自行負責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十七條(客房清潔)

  1. 如果酒店認為有必要,可以隨時打掃客房。

第十八條(條款的修改)

  1. 本協議可根據需要隨時修改。
    如果本協議被修改,住宿設施應在住宿設施的主頁上公佈修改後的協議內容和生效日期。

 

附表1住宿費計算方法(與第十一條有關)

(分解)

 

住宿費 ⇨ 基本住宿費、房費、餐飲費、服務費

附加費 ⇨ 額外的食品和飲料費以及其他使用費和服務費

稅 ⇨ 消費稅等

(注)住宿費以店內、宣傳冊、網站等的價格表為準。

 

附表2處罰(與第5條有關)

正常期間的罰款(不包括服務費)

前一天前 2 至 7 天非夜間不接觸

100% 100%  5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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